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7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