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0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十 一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