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林郁瑋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運承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斡
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