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1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慈恩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