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1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振豐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0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