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冠菁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