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343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