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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建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華 
被      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以113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9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7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