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以113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9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7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依
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