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葉淑雯
相 對 人 楊秀琴
代 理 人 凃禎和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給付修繕費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修繕費等事件(即本院113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
業據聲請人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