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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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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消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消費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小字第2號
原      告  蕭如岑 

被      告  宗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昇 
訴訟代理人  劉良相 
被      告  台灣福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薩瑞 
訴訟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林煒倫律師
            夏淑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宗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承公司)設址於嘉義市,原告向被告宗承公司購買車輛之營業處所亦在嘉義市,被告台灣福斯股份有限公司則址設臺北市,均非在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