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安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騏
被 告 天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天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160元,應繳
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