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008號
原 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佑呈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25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又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提供土壤污染檢測服務,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與被告約定,由原告承攬連江縣北竿鄉午沙廢棄加油站4、5月份土壤污染檢測工作,並約定承攬報酬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41,250元【計算式:4月份143,850元+5月份197,400元】。
詎原告完成檢測並交付土壤檢驗報告及發票後,被告未依約給付報酬,經原告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
民法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給付原告341,2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調字卷第9頁)。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報價單、土壤檢驗報告、統一發票、
兩造Line對話截圖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本件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