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佩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陸佰壹拾元,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1626號准許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86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
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
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