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043號
兼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12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