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尹寶企業有限公司
兼
劉育辰
參 加 人 陳品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命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
上訴人,然其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依
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