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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尹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君華  
上 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劉育辰  
參  加  人  陳品靜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