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060號
原 告 李嚴錢雲
被 告 鄭叡澤
參 加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趙令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
期日,以言詞為訴之追加,追加請求
被告賠償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9,795元、交通費用14,360元,共計24,155元部分,有無請求被告
給付遲延利息?若有,係請求被告給付自何時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又原告分別於何時向
參加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領得保險給付71,978元、24,155元?均待確認,是本院認有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