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087號
原 告 卜子育
被 告 世琳有限公司
兼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經原告
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院
乃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
予以准許,並宣示言詞辯論終結
,定於113年10月4日
宣判;
惟嗣收受被告提出之
陳報狀暨若干證據資料,而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