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1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王志堯  
被      告  蔡秉勳  
追 加 被告  可利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重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12月6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被告蔡秉勳於113年11月7日具狀表示願與原告調解,請求本院安排調解庭,且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故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