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1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王志堯
追 加 被告 可利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12月6日下午5時
宣判。茲因被告蔡秉勳於113年11月7日具狀表示願與原告調解,請求本院安排調解庭,且
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故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