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130號
原 告 陸明煌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原告應於
113年12月27日前具狀表示意見:①被告主張抵銷之金額 (被證八表列)計算方式及結果是否正確?②
兩造是否曾經就
買賣契約第五條進行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額找補?並提出
系爭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3頁至第6頁」全部(註:
起訴狀所附契約書有缺頁)】(
原告陳報狀正本提出於本院外,請同時將影本寄送給被告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