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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1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30號
原      告  陸明煌  
被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113年12月27日前具狀表示意見:①被告主張抵銷之金額 (被證八表列)計算方式及結果是否正確?②兩造是否曾經就買賣契約第五條進行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額找補?並提出系爭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3頁至第6頁」全部(註:起訴狀所附契約書有缺頁)】(原告陳報狀正本提出於本院外,請同時將影
本寄送給被告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