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494元,應繳
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