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153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雅弦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雅弦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85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