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221號
原告 李嘉洋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喬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喬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540元(
本件訟訴標的為10,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540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