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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1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21號
原      告  李嘉洋
被      告  喬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
3段308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