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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13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3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  
被      告  程家翔  




            程沛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6,981元,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6,9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程家翔於民國100至104年間就讀南台科技大學,邀同被告程沛瀠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被告程家翔於就學期間共借款8筆,合計349,760元。被告程家翔依約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休、退學日或教育實習期滿日或服義務兵役服役期滿日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則按償還期間起算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15%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因前開情事或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計息。被告程家翔自113年3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放款就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程家翔對原告負欠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於113年8月12日將本件就學貸款款項轉列催收。被告程家翔尚欠本金126,981元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程沛瀠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477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參照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甚明。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利率資料、台灣銀行99年9月16日銀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42頁、第47頁至第54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上開主張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26,981元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26,981元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30元(即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26,981元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11日止,按年利率1.775%計算。
自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8月11日止,依年利率0.1775%計算。
自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75%計算。
自113年8月12日起至113年10月27日止,依年利率0.2775%計算;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0.55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