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36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六樓、七樓、八樓、九樓及00號二樓、二樓之0、七樓、九樓
被 告 方明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以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69號裁定命原告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據原告如數繳納;
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85,230元(本金46,290元及起訴前利息138,9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99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