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暖
即 原 告 呂昆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933元【
系爭264號房屋課稅現值121,000元+起訴前(113年4月起至113年6月11日止)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18,9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39,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