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1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6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      告  陳金榮即恩美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即原判決第一頁第十四行)關於「六6個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六個月」。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