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14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4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葉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861元,及其中新臺幣269,099元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用。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2,419元,及起訴狀到院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頁);於訴訟中減縮請求金額為289,861元,並減縮計息本金為269,099元及變更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見本院卷第74、78頁),經核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之事項,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0年11月22日向原債權人美國運動銀行(已更名為渣打銀行)申辦信用貸款,本項貸款將一次撥貸,不得循環使用,貸款額度一旦清償即不得再使用,適用特惠利率為百分之9.99,為期6個月,期滿後年利率自動改為百分之16,若有2次以上延滯繳款紀錄,利率自動調整為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按日計息,直到該貸款之本息全部付清為止。被告截至95年1月31日止,尚積欠本金269,099元、期前利息18,062元及滯納金2,700元未清償渣打銀行已於99年12月1日將前揭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依法登報公告以代通知,原告已合法取得該債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9,861元,及其中269,09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約定書、分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資料明細表、債權讓與公告新聞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第28頁),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本院綜合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依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9,861元,及其中269,09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3年11月12日起繕本於113年10月22日為公示送達,經20日生效即同年00月00日生效公告見本院卷第5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