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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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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1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徐宜人  
被      告  黃康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