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591號
上 一 人
被 告 胡捷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6,01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㈡34,69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51,29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則
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5日前之利息為2,609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114,604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604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