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59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蘇慧芳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5,191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則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18日前之利息總額為201,560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與
上開本金合計286,751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6,751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