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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1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0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林基獻  
被      告  陳鏘輝(即五村燕餃餐廳實際管理人)



            五村商行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  

前列五村商行、吳碧珠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簡字第160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 月1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辯論終結,因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受正確期日之通知(報到證期日登載有誤),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