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60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基獻
被 告 陳鏘輝(即五村燕餃餐廳實際管理人)
五村商行
兼 上一人
前列五村商行、吳碧珠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心怡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簡字第1600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 月1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辯論終結,因
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受正確期日之通知(報到證期日登載有誤),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