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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1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1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皇君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完整記載之起訴補正狀(完整記載如附件所示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影本(含全部證據資料)。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各款事項,此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訴外人陳辛龍與被告陳皇君、陳雅萍、陳淑倩等人就被繼承人陳緯穎所遺留之遺產為分割事件(原案號:113年度南司簡調字第848號)。經查原告起訴程式仍有如「附件」所示之欠缺,因本院前於調解事件已於113年8月16日函命原告補正,原告未補正,茲再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件:應提出一份記載完整,包含更正後訴之聲明、全體當事人姓名之「民事起訴補正狀」於本院;並提出與全體被告人數相同份數之民事起訴補正狀影本(包括全部證據資料),以供本院送達對造。除記載完整的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尚須包括:
      一、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居所
      二、被繼承人陳緯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102年6月29日歿)之「繼承系統表」(需釋明債務人廖仲敏與陳辛龍、陳緯穎、本件被告3人間之關係為何)、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包括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
        求代位分割之遺產標的為何(土地地號是否正確、權
        利範圍為何)。
      四、應陳報債務人陳辛龍就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所占之應
        繼分比例,以及其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