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651號
原 告 包國興
包岱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杜文雄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經查,原告民事
陳報狀【追加被告】僅記載追加被告郭輔波和郭寬敏之
繼承人、王海訓之
繼承人、洪黃教之繼承人、蔡昭芳和蔡甘也好之繼承人、許陳不之繼承人,並未列郭輔波和郭寬敏、王海訓、洪黃教、蔡昭芳和蔡甘也好、許陳不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亦無起訴事實及
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則原告起訴程式自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郭輔波和郭寬敏、王海訓、洪黃教、蔡昭芳和蔡甘也好、許陳不除戶謄本
正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
上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如上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再依據上開資料,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
起訴狀(
適格之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訴之聲明、完整起訴事實)及追加
被告人數之繕本,逾期未補正
前揭各事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