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6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姿螢即順山商行即順山早午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一行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