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686號
原 告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松竹等人間請求判決分割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卷證
裁判: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09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9,000元/㎡面積24.18㎡原告
應有部分7/2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20元。
二、原告應補正系爭土地共有人黃松竹、黃祥盛、黃松雄、黃港、黃獅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如繼承人有已死亡者,應再提出該繼承人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本院前已以民國113年8月6日函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原告於113年8月12日收受補正函,
迄未補正,特再次裁定命原告依期補正】。
三、原告應具狀確認起訴對象、
訴之聲明,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