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6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辜滄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參照)。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29,67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7日止(見支付命令
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之利息,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430,1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繳
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