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6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吳渼雯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8723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797元【計算式:本金225,644元+自113年8月2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23日之利息3,153元=228,7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