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689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吳渼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644元,應繳納上訴費用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