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7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芷菱
即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85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