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8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文靖宇、新航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04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