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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2號
原      告  香港商路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ISASI VIDAURRAZAGA LANDER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芫煜律師
被      告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姝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31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陳稱有和解之意願,請求本院再試行和解,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