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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19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90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白苡琳
送達代收人  林士傑
被      告  侯宗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特約商訂購如附表二所示標的物,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合約書(以下簡稱買賣契約),各期繳款日、起日、分期期數、剩餘金額均如附表二所示,倘有遲延付款等情事,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並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遲延利息。被告於繳付如附表二所示期數後,即未再繳付,而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已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並於締約當時通知被告,為此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對總金額沒有意見,同意原告的請求,希望可以減少月付金、分期期數長一點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及繳款明細表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抗辯希望可以減少月付金、分期期數長一點云云,均得拒絕給付之法律上理由,不足憑採。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而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66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併知應由被告負擔之訴訟費用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一:金額為新臺幣,日期為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起迄日期
利率
 1
29,220元
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2
26,160元
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3
16,072元
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4
14,618元
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5
13,777元
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6
10,179元
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7
8,036元
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8
8,036元
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9
3,360元
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10
2,408元
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附表二:金額為新臺幣,日期為民國
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訖日期
已繳
尚欠金額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iPhone15/256G/6.1吋
 24
35,070元
自112年11月10日至114年10月10日
4期
29,220元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iPhone15/128G/6.1吋
 24
31,395元
自112年11月10日至114年10月10日
4期
26,160元
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20,000元
 18
20,669元
自112年11月10日至114年4月10日
4期
16,072元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2022ipad10/WIFI/64G/10.9吋
 24
14,618元
自113年4月10日至115年3月10日
0期
14,618元
 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2022ipad10/WIFI/64G/10.9吋
 24
14,385元
自113年2月10日至115年1月10日
1期
13,777元
 6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20,000元
 18
20,370元
自112年6月10日至113年11月10日
9期
10,179元
 7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10,000元
 18
10,340元
自112年11月10日至114年4月10日
4期
8,036元
 8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10,000元
 18
10,340元
自112年11月10日至114年4月10日
4期
8,036元
 9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家樂福商品提貨券總面額10,000元
 12
10,090元
自112年7月10日至113年6月10日
8期
3,360元
 10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大潤發禮券、商品提貨券總面額3,000元(500元面額6張)
 18
3,105元
自112年11月10日至114年4月10日
4期
2,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