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911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欣妍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41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