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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193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吳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簡字第1935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2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在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如附件),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6055元,及其中9 萬
  7424元自民國113 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