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1941號
原 告 蘇明得
蘇立承
鄭向恩
兼 上一人
前四人共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勝威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霖
前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
3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