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2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曉琪即大同阿寶小吃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65元(即本金20萬元及起訴前利息2,565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210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1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