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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3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30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郭登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227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此為門號代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今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合計新臺幣(下同)92,227元,經一再催討,均不置理,迄今仍未支付。遠傳公司於106年12月12日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電信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2,227元,及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電信費帳單等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53頁),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依約給付原告92,227元,及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