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30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227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此為門號代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惟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
迄今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合計新臺幣(下同)92,227元,經一再催討,均不置理,迄今仍未支付。遠傳公司於106年12月12日將前開
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並以
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
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電信費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2,227元,及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電信費帳單等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53頁),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依約給付原告92,227元,及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