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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26號
原      告  潘藍美玉即張林甘之繼承
                     
訴訟代理人  池美佳律師
被      告  台灣通用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即臺灣通用傳動機
            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馨禧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查封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住所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