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簡字第363號
原 告 蘇芳卉
李聖揚
李祐陞
共 同
張家榛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張中獻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怡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調查相關事實之必要,
爰再開辯論,並命
兩造陳報以下事證:
一、原告請求慰撫金金額之計算依據及理由(蘇芳卉請求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李聖揚及李祐陞各請求180萬元,未敘明依何種經濟狀況、相處關係、精神痛苦程度等原因可達該等數額)。
二、被告113 年9 月6 日
答辯狀稱參加人願額外給付30萬元、被告願給付20萬元,但又稱於參加人與被告給付結果,原告就已領得強制責任險與被告及參加人額外賠償金額合計後,蘇芳卉獲賠170 萬元、李聖揚及李祐陞各獲賠150 萬元。然依原告3 人已領得強制責任險金額(66萬6667元、66萬6666元)與被告
所稱願另賠金額似難計算出答辯狀所稱170 萬元、150 萬元金額,請確認答辯狀
所載與願賠償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